都更融資的三條路:借得到錢,卻未必走得到公平
(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林瑞明專欄)
都市更新,被視為解決老屋危險、推動城市更新的重要政策工具;但在實務上,真正決定都更能否啟動的,往往不是藍圖,而是「錢從哪裡來?」。當都更尚未完工、甚至尚未拆屋之前,建造資金便已成為最大門檻。於是,如何以更新基地的土地向銀行融資,便成為整個都更案最關鍵、也最敏感的環節。
目前實務上,常見的融資模式大致可分為三種:
第一,由都更住戶成立「都市更新會」,以更新會法人名義直接向銀行貸款;
第二,由建商擔任借款人、原土地所有權人擔任保證人;
第三,先以買賣方式將房產過戶給建商,再由建商以自己名義向銀行貸款,待都更完成後,再以新建完成的房產作價返還原都更戶。
都更融資的三條路,表面上都能取得資金,似乎條條道路通羅馬,但實質上卻代表完全不同的風險分配、權力結構與公共性程度。
第一種,以都市更新會作為借款主體的模式,理論上最符合都市更新的公共利益精神。更新會由住戶組成,代表全體權利人對外,產權不必提前讓渡,建商則回到單純的承攬或統包角色。從制度設計來看,這條路最能避免住戶過早喪失談判籌碼,也最接近「由民眾主導更新」的政策初衷。
然而,這條路在實務上卻最為艱難。更新會資本額有限、信用紀錄不足,銀行對其放款意願普遍保守,往往要求額外擔保,最終仍可能回到「住戶個別連帶保證」或「以土地設定高額抵押」的老問題。若缺乏政策性金融支持或政府信用背書,更新會模式往往淪為「制度上存在、實務上難行」的理想方案。
第二種,由建商借款、住戶擔任保證人的模式,看似折衷,實際卻暗藏風險。在形式上,產權仍掌握在原土地所有權人手中,銀行承擔的是建商的還款能力風險,住戶僅是「協助融資」。對外看來,這似乎是一種相對溫和、尚能兼顧各方的安排。
但在現實中,這個「保證人角色」遠非輕描淡寫。多數都更戶並非專業投資者,而是將一生積蓄壓在一棟老屋上的普通家庭。一旦建商資金調度失靈、工程延宕,或市場反轉導致建商違約,銀行追索的對象,很可能正是這些名義上只是「配合更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換言之,風險並未消失,而是被制度性地轉嫁到資訊最不對等、談判能力最弱的一方。
第三種,先過戶再融資的模式,則是風險最高、也最具爭議的一條路。為了提高銀行放款意願,建商要求都更戶先行以「買賣」方式將土地與房屋過戶給建商,再由建商以完全所有權人的身分向銀行貸款。帳面上,這是一筆買賣交易;實質上,卻是一種「先讓渡所有權、後以新屋抵價」的交換安排。

問題正出在這個「暫時不付款」的前提。建商取得產權,卻尚未支付價金,真正的對價,是未來才會出現的新建房屋。只要都更順利完成,這個安排或許能圓滿收場;但一旦工程中斷、建商倒閉、資金鏈斷裂,原本的都更戶已不再是地主,法律上僅剩一個債權人身分,面對的,卻是動輒數十億的銀行抵押權與其他優先債權。
這正是第三種模式最致命的地方:它用法律形式掩蓋了實質風險。對銀行而言,這是最乾淨的交易結構;對建商而言,這是資金效率最高的安排;唯獨對原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卻是把一項原本具高度保障的不動產權利,換成一個高度不確定的未來承諾。
更值得警惕的是,這樣的安排往往被包裝為「都更慣例」、「銀行要求」、「不這樣做案子走不下去」。在資訊與專業極度不對等的情況下,多數住戶其實沒有真正的選擇權,只能在「不同風險版本」中,被迫選擇一條看似能前進的路。
都更融資的三種模式並列之下,反映的不是市場多元,而是制度失衡。當最符合公共利益的更新會模式最難推動,而風險最高的先過戶模式卻最容易成案,這本身就說明制度誘因已經走偏。
都更真正的問題,從來不只是蓋不蓋得成,而是「失敗時,誰來承擔代價」。一個成熟的都市更新制度,應該讓風險被制度吸收,而不是被弱勢吞下。
當都更融資逐漸收斂成「先過戶,才有錢」的單一選項時,問題已不在個案,而在制度本身是否已偏離公平。政府若真心推動都市更新,就不能只站在完工剪綵的那一刻,而必須回頭補上金融與法律的制度缺口,讓都更不再是一場「賭上產權」的豪賭,而是一條真正可被信任的公共道路。
(撰文者為執業三十年地政士、現任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
(本專欄言論非代表本報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