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房地合一重購退稅 須於出售及重購之房屋有居住事實!
▲申請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須於出售及重購之房屋有居住事實!
【勁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民眾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住房屋、土地,嗣2年內購買自住房屋、土地,申請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重購退稅者,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出售及購買的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方符合重購退稅有關自住房屋、土地之規定。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9月6日買賣取得新竹縣A房地,嗣將A 房地出售並於111年8月19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自行申報並繳納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158萬餘元。甲君又於113年3月22日再購買新竹市B房地,向該分局申請退還已繳稅款,經該分局調查,甲君戶籍遷入A 房地前,已委託仲介公司銷售且銷售契約書載明使用狀況為空戶,各項稅費通訊地址均非A屋,且水、電使用情形與一般居住表徵不符,尚難認定A房地有供甲君家庭日常生活而實際居住使用之客觀情事,故以甲君於A房地無居住事實,否准房地合一重購退稅申請。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提醒,民眾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申請重購退稅,倘於出售及購買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惟無實際居住事實,將不符合自住房屋、土地之規定!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諮詢。(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塗小姐 連絡電話:03-5336060轉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