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府發言人項賓和:興達電廠備用機組啟用規定 依環評說明書有據

【焦點時報/記者張淑慧 報導】針對今日(27日)民眾黨及國民黨民代赴興達電廠考察後質疑,找不到備載容量率低於8%即可啟動備用機組的法律依據,高市府發言人項賓和表示,根據《興達電廠燃氣機組更新改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興達電廠3、4號燃煤機組已於113年底向經濟部申請轉為備用機組,並規定當備載容量率低於8%時可啟用。此外,依《空污法》第24條公告規定,屬緊急備用的公用發電設施不需另行申請許可。

項賓和強調,高市府多次重申,興達電廠3、4號機已轉為備用機組。台電於113年4月8日及9月26日分別向市府提出展延申請,但皆遭環保局駁回。同時,環境部於108年修訂《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將操作與燃料使用許可合併管理。由於興達電廠3、4號機的相關許可申請已被駁回,因此該兩機組目前均無操作與燃料許可。

他進一步指出,根據《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備載機組僅能在供電系統跳電、限電或其他維持供電系統正常運轉的情況下啟用,且單一機組全年累計運轉不得超過720小時。截至目前,興達電廠3號燃煤機組今年累計運轉122.2小時,4號燃煤機組累計運轉162.6小時。

針對外界關切廢污水疑似未經處理即排入灰塘一事,項賓和表示,環保局已聯合相關單位查證,確認興達電廠依其《事業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內容進行處理,並非屬於《水污染防治許可》中的廢污水放流口。此外,環保局對該電廠水污染許可設置的放流口D08進行採樣分析,結果顯示放流水水質符合相關標準。

項賓和最後強調,台電啟動備載機組需事前通知並公開資訊,環保局也將全程嚴格監督,並在環保局網站連結台電官網資訊,方便市民即時了解機組運轉情況。此外,高市府早在110年2月即明確要求台電規劃興達3、4號機組提前於114年除役,這一立場至今始終未變。(圖/ 記者張淑慧 拍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