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縣府修法強化屏東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
【記者林家慶報導】
為有效避免營建剩餘土石方隨意棄置污染環境,屏東縣政府於113年3月29日修正公布「屏東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強化土石方流向管制,並將配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規劃推動實施電子聯單及GPS管理系統,導入科技輔助管理,將能有效監控載運車輛行駛軌跡,防範杜絕土石方非法傾倒隨意棄置問題,確保土石方能合法處理。
屏東縣政府表示,針對土石方隨意棄置案件,已建立跨局處協作平台,並根據「屏東縣政府執行非都市土地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案件權責劃分作業要點」,強化對違法行為的追責。對於未經申請許可擅自收受餘土者,將依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土地的原用途與功能。若屆期未回復,將依次處罰。
此外,對於建築工程的起造人若未依規定處理剩餘土石方,建築管理機關將依建築法相關條文進行裁罰;對於公共工程中未依照計劃處理餘土的情形,則可依契約條款進行罰款或勒令停工等處分,確保營建土石方的正確管理與處理。
內政部辦理113年度「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與規劃設置土資場及流向管制督導考核計畫」,屏東縣政府獲評為甲等,並為城鄉型縣市中的第一名,未來將繼續精進並強化相關管理措施。
水利處表示,在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上,透過修法,持續加強源頭管制、過程管控及末端處理等,精進管制措施、提升管理效能,以達資源循環、環境永續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