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聯合取締無牌照電動二輪車
【記者劉昱彣高雄報導】立法院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今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須領用牌照,經一段時期宣導後,旗山監理站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為維護用路人交通安全,在旗山區華中街合作攔檢稽查取締,查獲未依規定掛牌上路之微型電動二輪車,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1,200至3,600元不等罰鍰。
微型電動二輪車經立法院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微電車納管,規定自111年11月30日起須領牌納管、投保強制險才可上路騎乘,「使用中」的車輛領牌寬限期至今年11月29日到期,逾期未領用於道路行駛者,處車輛所有人新臺幣1,200元至3,600元罰鍰,並禁止行駛。
旗山監理站表示,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3年11月30日起須領用牌照,未領牌車輛切勿上路行駛,以免違規受罰。申請領牌需準備車主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新領牌照登記書、出廠證明、統一發票、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並經實車查核合格。
騎乘微電車時,駕駛人須年滿14歲、務必配戴安全帽、不得超過時速25公里、不可載人、不可酒駕、不可擅自改裝,更應定期續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旗山監理站提醒車主,微電車領牌所需書表、應備證件與騎乘注意事項,均已公告於高雄市區監理所網站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內,針對微電車投保強制險所需保險期間、保費等資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也公告於在官方網站中,歡迎有需要的車主們多多參考利用。
旗山監理站與高市府警察局在旗山區華中街攔檢稽查,查獲未依規定掛牌上路微型電動二輪車。 (劉昱彣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