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職場霸凌而導致的精神疾病,若屬於職業災害時,可向雇主請求補償嗎?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勞工被職場霸凌,導致因此受有精神疾病,是否可以被認定為職業災害?進而來向雇主請求相關補償?的問題!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說明:
一、因工作而生的精神疾病,會被認定為職業災害嗎?
目前勞基法對於職業災害沒有明確的定義,因此,單就勞基法條文的文意來說,並無法明確界定哪種傷害才屬於職業災害的認定範圍,不過,在法院實務上,是將長期執行職務所罹患的「職業病」、或因事故所遭遇的「職業傷害」,於滿足處於「業務遂行性(受雇主指揮監督)」、或「業務起因性(與業務具有因果關係)」的條件之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91號民事判決),才有可能被認定為屬於職業災害。
然而,因為精神疾病有時會有不易診斷與認定的問題,因此,勞動部另有頒布「職業相關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認定參考指引」,作為認定工作而生的精神疾病是否會被認定為職業災害的輔助標準,不過重點仍是,需要經由專科醫生之審查判斷,視勞工之精神疾病與雇主行為、執行業務間,確實具有時序上的因果關係,方較可能會被法院所採認。
二、雇主對此的補償責任,大約會有那些呢?
因此,如果勞工因為工作上,例如:被主管長年責罵、被集體同事刻意孤立等情況,致精神上受有傷害,於經過專科醫生判斷認定,其精神疾病確實是於工作上所發生,且具有時序上因果關係的狀態下,法院即可能認定勞工所受之精神疾病為職業災害。
此時,雇主需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負起對於職災勞工的補償責任(必要醫療費用、原領工資數額等),而且這不會因為雇主或勞工主觀上責任、抑或勞工之離職而有所影響(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542號民事判決),因此,雇主無法擅自空泛地以勞工自身適應不佳方會受有精神壓力、抑或勞工已經離職而不需負起責任等原因,而拒絕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雇主補償責任。
三、附論:
另外,關於職業災害其餘雇主賠償責任、抑或勞保相關補償與補助等問題,詳細可以再參考我們先前所撰寫過的文章:「關於勞工在發生職災後的三種「補償/賠償/補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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