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金管會提醒金融業避免涉及「漂綠」行為 – 天天上新聞

發布「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金管會提醒金融業避免涉及「漂綠」行為

金管會發布「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提醒金融業避免涉及「漂綠」行為。(記者張欽翻攝)
金管會發布「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提醒金融業避免涉及「漂綠」行為。(記者張欽翻攝)

【警政時報 張欽/台北報導】

國金融機構在永續金融工作推動上已投入相當多心力,並建立市場信心,為了維持大眾信心並提醒金融機構注意避免可能涉及的「漂綠」行為,金管會日前發布「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並於該指引中提供相關例示,協助金融機構自我檢視,期能防患於未然。

金管會表示,「漂綠」指的是金融機構在永續相關的聲明、行動或陳述中,提供無法讓人清楚理解或過於誇大的訊息,或僅選擇性揭露正面影響或缺乏證據支持其永續特徵的訊息,進而誤導金融消費者、投資人或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判斷。

金管會並說明,指引是行政指導性質,主要提醒金融機構或提供金融商品及服務應符合金融相關法令,如對外做出「永續」或「綠色」相關聲明(含文宣、廣告或任何形式的聲明)時,宜注意聲明的正確性、完整性、可比較性及符合下列原則:

1.聲明宜真實正確且有證據支持,並定期審視其正確性:包括聲明宜具真實與正確性,在提出時就有充分、具相關性且屬公開可驗證的證據支持,並定期審查和更新。

2.聲明宜直接,並易於理解:包括陳述方式宜直接且易於理解,避免使用難以理解的術語及模糊或籠統的語言,並確保視覺元素與聲明一致。

3.聲明內容宜完整,不遺漏或隱藏重要訊息:包括聲明宜是綜整所有永續特徵相關內容,不宜僅象徵性揭露或選擇性揭露,且若聲明只在某些條件下適用,宜清楚說明限制,同時不宜僅以碳抵換方式宣稱具永續特徵。

4.聲明涉及比較時,宜公平且具可比性:包括比較的基礎宜公平,並敘明比較方法;如業者或其商品及服務僅是符合法令最低標準,在比較時就不宜讓消費者認為其永續特徵優於同業。金融機構並宜適時監控行銷活動,避免出現與實際不符的情況。

5.聲明宜確保符合永續相關規範:包括確保永續金融商品資訊揭露及投資決策過程符合永續規範;若金融商品只有在特定時間段具永續特徵,業者宜清楚說明;若金融業使用外部永續發展相關數據、分析及評級,則宜先進行盡職調查。

金管會為讓金融業更容易理解以上原則,除參考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CA)作法,在該指引中提供10個非真實例示供金融機構參考,協助金融機構避免落入漂綠的疑慮,同時提醒金融機構,提供金融商品及服務並做出「永續」或「綠色」的相關聲明前,宜依內部權責劃分規定,經內部覆核或外部第三方機構進行驗證,並持續監督是否符合相關聲明,並透過內部控制或風險管理機制,定期檢視自身「永續」或「綠色」聲明的內容與實際情形是否相符,將ESG納入營運及風險管理的決策流程,並配置充分人力及給予人員必要的訓練。

 

原始新聞來源 發布「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金管會提醒金融業避免涉及「漂綠」行為 警政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