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以偏高價格購買土地嗣後出售 須有正當事由或檢據說明取得成本偏高緣由 – 天天上新聞

營利事業以偏高價格購買土地嗣後出售 須有正當事由或檢據說明取得成本偏高緣由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以顯著偏高的價格向關係人購買土地嗣後出售,如未能檢據說明取得成本偏高緣由或無正當事由,稽徵機關仍將依時價調整補稅。

【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於查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區內甲公司於109年2月間以高於同地段土地價格向關係人甲公司之負責人及負責人父親購買土地(下稱關係人土地),取得土地價格40,800萬元,嗣於同年9月以33,580萬元價格出售給乙公司,扣除仲介費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申報土地交易損失7,300餘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經該分局查這項案件的出售價款與實價登錄同地段價格無顯著差異,惟甲公司取得之關係人土地簽訂土地買賣契約約定每坪單價29.1萬,高於土地同地段附近土地買賣實價登錄資料每坪平均單價22.5萬元。因此案關係人土地係105年以前取得,其出售之土地交易所得免稅,遂通知甲公司說明取得土地總價之合理性,嗣甲公司提出不動產估價報告,土地估價每坪平均單價為26萬元,遂同意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依不動產估價報告時價調減土地成本7,849萬元,經核定土地交易所得525萬元,應補繳稅額95萬元。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不動產交易所得,如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利用關係人交易或個人持有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致取得成本顯著偏高又無正當事由者,仍將依法按時價調整售價計算應納稅額。如有任何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