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應於公定契約生效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契稅
【記者李祖東/高雄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常有民眾打電話來詢問買賣房屋,應於什麼時間申報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不動產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等案,應於簽訂不動產移轉公契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契約書及相關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契稅。公定契約書,是指契約書格式及內容由政府製作,作為課徵稅賦及土地登記之用,公契所記載之買賣價格一般為課稅價格。而私契係指買賣雙方合意簽訂無固定格式之契約書,作為請求債權給付之用,私契所記載之買賣價格依約定為實際買賣價格。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申辦不動產買賣、贈與等移轉案件,請於簽訂公定契約生效日起3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處)申報契稅,如未依規定申報者,每超過3日,加徵應納契稅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請市民朋友珍惜自己權益!如您對稅務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詢問,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