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保險費列舉扣除撇步,省錢報稅小確幸
【記者李祖東/高雄報導】王小姐來電詢問,其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符合列報規定之父親申報為受扶養直系親屬,有關父親因投保各種保險所繳納之保險費,可否申報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申報列舉保險費扣除額,應注意以下規定:
(一)限於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費。(二)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故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含補充保險費)均屬之。(三)非健保保險費須符合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之要件,且每人(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每年扣除限額為24,000元,實際發生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四)健保保險費並無扣除金額上限,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者,無須受與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之限制,其保險費仍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 扣除。
該局舉例,王小姐以其父親為被保險人,支付年金儲蓄險保險費20,000元及產險公司意外險保險費2,000元,另其父親的健保係以王小姐弟弟之眷屬身分投保且保險費為5,000元,若王小姐申報扶養其父親,則可申報父親的保險費,分別為非健保保險費22,000元(=20,000+2,000)及健保保險費5,000元,合計27,000元。
該局溫馨提醒,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雖已因COVID-19疫情展延至111年6月30日,惟仍呼籲民眾善用手機等e化方式報稅,才能安心防疫輕鬆報,尤其是設籍於高雄市的納稅義務人,更可參加該局舉辦之「e手報稅.好禮佳宅」抽獎活動。另外對於申報有問題的民眾,也竭誠歡迎利用智能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