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拾金不昧 領回樂捐助美德
【記者張淑慧/高雄報導】
小港分局大林派出所警員李倞轊於108年04月18日晚上20時10分許見一名洪姓老翁(41年次)來所報案,稱其在小港區鳳林路路邊拾得新臺幣100元紙鈔,當時心想失主遺失現金必定相當慌張,便四處詢問、尋找失主,無奈僅1張紙鈔能提供的線索實在太少,找尋未果之下便至派出所請求警方協助,李員依民法第807條之1受理登記,並耐心告知拾獲價值500元以下物品之相關權利。
俟經1個月後,均未有失主到所認領,所長吳定諺即於108年05月22日18時10分許以電話通知老翁,依法老翁已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可以撥冗前來領取無人領回之100元,半晌後老翁本人即到所領取,吳所長得知老翁已年近七十仍保有拾金不昧的美德,不斷稱讚並感謝老翁無私的善行,老翁接過拾得物後開玩笑表示:雖然這100元可以讓晚餐豐盛點,但我覺得還是應該拿去樂捐救濟更需要幫助的人!
警方也藉機向民眾宣導,現行法令已將價值500元以下拾得物品之程序簡化,僅需繳交派出所受理登記,且拾得報繳時間只要滿1個月,便可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呼籲民眾助人為善,動動舉手之勞將拾得物品送到派出所由警方登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