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杯搭小黃 小黃也貪杯
(記者何權璋/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劉姓男子(45年次,計程車駕駛),在日前下午1點左右在小吃店與朋友聚餐喝酒,到下午4點才結束,離開時友人支付200元車資,請劉男駕駛計程車載其返回太平區住處,不知才駕車離開小吃店2分鐘,便在東區進化路與福明街口遭巡邏員警攔查,經員警對劉姓駕駛人實施酒測,酒測值達0.37mg/L超過法定標準,依法將劉男帶返所偵辦。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巡佐吳宗海、警員鄭智文,在日前下午4點至6點擔任巡邏勤務時,在4點57分巡經台中市東區進化路與福明街口時,發現一台計程車有操控不穩的情形,停等紅燈時還超越停止線,員警察覺有異,便上前要求計程車駕駛人停靠路邊接受檢查;劉男一下車,員警便聞到其身上散發出濃濃的酒味,走路搖搖晃晃,同車的友人也醉得語無倫次,警請劉男配合酒測,劉男一口答應:「好阿~來測,0.25嘛!」甚至向警方直言:「喝酒不能開車,會犯天條!」,友人在旁不斷向警方求情。經警對劉男施以酒測,酒測值達0.37mg/L,劉男還認真的回答:「要送法院嘛!」。劉男不能安全駕駛涉及公共危險罪,全案依法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劉男從軍中退休後,駕駛計程車執業已有10年之久,此次為第一次酒後駕車,幸得員警即時攔查,否則劉男與友人都喝得醉醺醺,想駕車前往太平區,路上不曉得會闖下什麼大禍。
警方呼籲,若計程車駕駛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如服用毒品駕駛,酒駕且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若遭判刑逾6個月且不能緩刑,也會廢止執業登記,且3年內不得辦理。駕駛人酒後切勿心存僥倖,以免發生車禍肇事而嚴重危害交通安全,造成自身及他人的家庭破碎,付出慘痛代價,也耗費掉龐大的社會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