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樂⾒優良農⽥迅速消失商品化立委參選人孫博萮支持農地農⽤
(記者張金源/宜蘭報導)支持宜蘭縣政府農地農用農舍興建新法的農團,今(8)日也到縣議會、縣政府表達支持新法,最年輕女議員薛呈懿、第三勢力立委獨立參選人孫博萮也到長聲援,一致強調,不樂⾒宜蘭優良農⽥迅速消失及被商品化。
本⼈⽀持農地農⽤,不樂⾒宜蘭優良農⽥迅速消失與農地商品化等現象,不但過度依賴 糧⻝進⼝恐影響⻝安,也對環境與地景有⼀定程度之破壞。
然,本⼈深知農業⽣產者靠 天吃飯,收⼊穩定性受環境影響甚巨,故政府對於保障農⺠權益之配套措施斷不可少。
本⼈多次參加各類農舍問題相關論壇與公聽會,各⽅多次要求建請農委會與內政部對於 『農舍』之定義做明確說明,到底是為了滿⾜耕作需求、停放農機具?耕作期間的暫歇 需求?還是農⺠與其家庭的⽣活起居需求?本⼈認為,農舍若無明確定義,終將永遠淪 為⾃⽤住宅使⽤。
根據德霖技術學院林旺根副教授於其投書【農舍違規、違建,⻑官視⽽不⾒?】⼀⽂中, 闡述司法實務對於農舍的⾒解,⾃ 1975 年⾄ 2007 年的判例中對農舍的認定差異無多 且相當嚴格: 〖最⾼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571 號⺠事判例〗:『…茲所謂農舍,乃以便利耕作⽽設,並 不以解決佃農家族實際居住問題為⺫的。』 〖最⾼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2595 號⺠事判決〗:『…所謂農舍,係指以耕作為⺫的或為便 利耕作所建之簡陋房屋,以供堆置農具、肥料或臨時休息之⽤,⽽⾮以解決承租⼈家族實 際居住問題為其⺫的。
如所建房屋係供居住之⽤,即與農舍有間。』 若農舍之定義應符合前項司法實務⾒解,則〖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五條: 『於各種⽤地內申請建造⾃⽤農舍者,其總樓地板⾯積不得超過 495 平⽅公尺,建築 ⾯積不得超過其耕地⾯積 1/10,建築物⾼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 10.5 公尺,但 最⼤基層建築⾯積不得超過 330 平⽅公尺』之規範,建築量體顯然太過龐⼤,嚴重悖 離農舍意旨。
另,農地興建農舍既為「特許」⽽⾮「⾃然形成之權利」,因此農⺠申請興建農舍之「必 要性」便應詳加要求。故於申請資料內,應加⼊『農地興建農舍之申請為特許⽽⾮⾃然 形成之權利,農舍興建之申請應符合必要性之審查』字眼。
針對「必要性」之審核,除 了申請⼈本⾝無⾃⽤農舍之外,應進⼀步確認申請⼈於申請興建處之鄉鎮市、或鄰接之 鄉鎮市亦「無⾃⽤住宅」,⾜⾒申請⼈因處理農務需要且無鄰近農⽥之居所,因此不得 不於此處興建農舍。
本⼈之訴求與主張: 1. 請農委會、營建署為『農舍』做明確定義。 2. 依據農委會、營建署之『農舍』定義,檢討並下修〖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建築管理辦 法〗第五條⾃⽤農舍之建築量體。 3. 農舍承受⼈資格應等同起造⼈,亦應「包含」法拍購⼊者,以避免⼀切炒作情事。 4. 推動國⼟規劃法與景觀法,儘速盤點與保留優良農⽥,確保糧⻝⾃給與⻝安。 5. 儘速制定農發條例⽇落條款,避免農地繼續建地化、細碎化、商品化。 6. 儘速通過農業基本法,保障農業⽣產權、農業⽤⽔權;灌溉⽤⽔優先於⼯業⽤⽔。 7. 為滿⾜農業經營者與低密度住宅之居住需求,應利⽤農村再⽣計畫或鄉村區域計畫, 另覓鄰近⽣產區⽣活機能較健全之區域,統籌規劃道路、⽔電管線、污⽔處理等公 共建設,將⽣活區與⽣產區分離,也讓嚮往鄉村⽣活者能將其屋宅建築在合法建地 上。 8. 無論是農舍,或與鄰接農⽥之甲、⼄、丁種建地之建物,其污⽔排放均應符合迴歸 ⽔放流標準,並⼊法規範;公部⾨應派員或委外環⼯技師依造冊進⾏後續追蹤與管 理,不定期進⾏排放⽔質檢測與公布檢測結果,環境監測所需費⽤應由農舍所有權 ⼈負擔。 9. 檢討農糧收購政策,訂定合理、透明的公穀收購⽅式與價格。 10.建⽴廢耕、離農之農地信託制度、媒合耕作者進場。 11.建⽴各類作物橫向產銷平台,協助計劃性⽣產、打開國內外銷售通路、六級化產業 推廣。 12.媒合⼤型企業、連鎖業、餐廳業、團膳業等與⽣產者契作。 13.⿎勵、輔導⼆代農與新農進場,經驗世代傳承。 14.建⽴無毒國⼟,檢討現⾏農藥使⽤辦法與補貼政策、訂定全⾯禁⽤除草劑期程:湧 泉出處、公有⼟地、休耕農地、灌溉⽔圳與周邊及⽔質⽔體保護區優先減⽤,逐步 推動全⾯禁⽤。使⽤除草劑之農地停⽌給予休耕補助。 15.推廣⾃然與友善之耕作⽅式,推動環境友善、⽣態指標等分級識別標章。 16.除糧⻝作物外,輔導轉作或輪作雜糧、經濟作物、景觀作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