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勞工局舉辦就歧與性平論壇學術與實務大結合
【記者宋仁傑新北報導】小琪任職於新北市某花坊,店內工作人員只有老闆、老闆娘及她等三人。老闆常會趁著老闆娘不在時,藉口小琪太胖而搓揉小琪的手臂或捏她的屁股,另外也會以「第一次在哪裡發生」、「會不會幫男友口交」、「穿什麼顏色內衣」等言語騷擾。雖然小琪當場表示抗議,但老闆依然死性不改。在一次被老闆熊抱後,小琪決定向勞工局申訴。未料老闆受訪時卻以「視同家人」、「疼愛女兒」及「開玩笑」等理由塘塞。新北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議後,裁定加重處罰25萬元。
對於雇主本身就是性騷擾的加害人時,如何認定雇主知悉的時間點,以判斷他有無進行「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在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19)日舉辦的「104年度防制職場就業歧視暨性別工作平等專題論壇」中,報告人劉素吟律師提出,目前實務可分為兩派看法,一是勞工如果沒有提出內部申訴,就以雇主接獲勞工局通知訪談的時間作為知悉時點;二是無論勞工有無提出內部申訴,雇主從性騷擾行為發生後就算知悉,多數法院判決也採後者的見解。劉律師認為雇主依法對勞工負有照顧保護義務,卻帶頭違法濫用雇主職權騷擾勞工,應認定雇主在性騷擾發生當下即已知悉,必須立即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否則一旦勞工提起申訴,雇主將遭重罰。
其次,勞工局近來處理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遭拒絕的申訴案,屢有勞工臨時或於下班前才向雇主提出。由於現行法令僅規定勞工申請育嬰留停需事先以書面提出申請,並未規定時間。報告人莊喬汝律師認為,勞工申請育嬰留停應非臨時起意,通常都會事先規劃,故要求勞工提早申請,讓雇主可以儘早找尋或安排替代人力,應屬合理。因此未來修法時應考量雇主於安排人力上所需合理期間並加以明定,較為妥適。
另外,知名的視障律師李秉宏律師,今天也有與會擔任報告人。他以自身經歷分析身心障礙者進入職場所會遇到的困難以及歧視。對於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而患有特定疾病(如愛滋病或漢生病)者,李律師表示,在身心障礙判定的標準已由醫療單位單獨評估修改為由醫事、社工、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專業人士組成之團隊評鑑後,上述病患的權利應可受到更周延的保障。李律師也建議參考國外制度,對障礙者、障礙協助者及企業主等三類人士提供教育課程,使身障人士更易融入社會環境。
至於勞工於下班後分娩,產假起始日疑義部分,報告人李玉春教授表示,勞工於分娩該日既有上班,產假宜自隔日起算較符合產假的立法目的。若雇主堅持從分娩日起算,依照法院相關判決,應類推適用勞基法第39條規定,該日視為加班,發給加班費。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勞工局每年都會彙整處理案件所遭遇的問題,作為舉辦論壇的主題。與會專家學者精闢的見解,除可將實務與理論結合,作為法令模糊地帶的執法依據,亦可成為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的決策參考,使案件處理上更具說服力,進而達到保障勞工權益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