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颱風假與社區防災的兩難:勞動權益保障下的物業管理責任

文/程丕亮
每逢颱風來襲,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停止上課,讓民眾得以留在家中避險,原本是基於生命安全所作的必要措施。然而,對公寓大廈而言,颱風往往也是最需要專業管理人員的時刻。地下室可能積水、抽水設備可能故障、防水閘門需要及時架設,甚至外牆設施、公共管線及機電設備,都可能發生緊急狀況。當社區最需要管理人員協助時,總幹事及物業人員卻可能因颱風停班而無法到勤,現場僅剩保全人員留守,承擔原本不完全屬於保全勤務範圍的防災工作。這究竟是勞動權益保障下難以避免的現象,還是公寓大廈管理制度長期忽略的責任缺口?
值得思考的是,同樣受到勞動法令保障的保全人員,為何颱風期間仍經常必須繼續執勤?關鍵在於保全勤務具有持續性。依《保全業法》第4條,駐衛保全屬於法定保全業務類型,而公寓大廈的門禁管制、巡邏及安全維護,並不會因颱風來襲而停止。保全公司基於與管理委員會簽訂的服務契約,通常負有維持約定勤務的義務,因此必須透過合法排班、人力調度及必要的應變安排,維持駐衛服務。然而,保全公司的契約履行義務,並不等於個別保全人員負有無條件冒險出勤的法律義務。即使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特殊工時約定,仍應受到天然災害出勤規範及雇主安全照顧義務的保障。尤其當物業人員因颱風無法到勤,原本應由總幹事協調的防災工作,便可能轉由保全人員承擔。保全人員同樣面臨風雨與交通風險,也有家庭需要照顧,卻可能在缺乏專業訓練、設備及管理支援的情況下,處理地下室積水、機電異常及防水閘門架設等問題,這種勤務與風險分配的不平衡,不能僅因保全工作具有持續性,就視為理所當然。
從法律關係觀察,物業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契約,以及物業公司與管理委員會之間的管理服務契約,應分別看待。依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符合規定而未出勤的勞工,雇主不得以曠職論處或施以不利處分,但當日工資僅採「宜不扣發」原則,並非一律強制給薪。因此,物業人員同樣可能面臨安全與收入之間的兩難。然而,個別員工因天然災害未能出勤,並不代表物業公司對管理委員會的契約義務當然消滅。鄰近日本並無臺灣這種由地方政府宣布普遍停止上班的颱風假制度,企業通常依據交通狀況、災害風險及員工安全,自行決定是否停工或調整勤務。但日本《勞動契約法》第5條仍要求雇主負起安全照顧義務,沒有颱風假制度,並不意味著雇主可以無視災害風險要求員工出勤。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國土交通省公布的《公寓大廈標準管理委託契約書》,對於地震、颱風及豪雨等緊急情況,設有管理公司於來不及取得管理組合事前同意時,得先行採取必要處置的契約安排,並規範事後通知及相關費用處理。其制度精神並非要求管理人員冒險留守,而是預先釐清緊急處置的授權、費用與責任,避免因等待決策而擴大損害。
因此,真正需要檢討的,是現行公寓大廈管理契約與防災應變制度是否周全。許多管理契約著重平日派駐人數、勤務時間及例行服務,卻未必明確約定天然災害期間的必要勤務、緊急處置權限、替代人力及費用負擔,一旦颱風來襲,管理委員會期待物業公司處理,物業公司面臨員工無法出勤的困境,保全公司又受限於契約勤務範圍,最後便可能形成防災管理的空窗。筆者認為,管理委員會、物業公司及保全公司應於平時共同制定災害應變計畫,明確區分現場必要勤務、遠端管理支援及緊急廠商協助事項,並將緊急處置權限、費用負擔及替代人力安排納入契約。對確有出勤必要的人員,應依天然災害出勤規範完成事前約定及相關勞資程序,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交通協助與合理補償;對符合規定而無法安全到勤者,則宜採不扣薪原則,避免勞工在生命安全與經濟收入之間被迫取捨。如此,才能讓社區防災不再單純依賴個別人員是否願意冒險出勤,而是建立在事先規劃、權責明確的管理制度之上。
颱風停班保障的是勞工生命安全,社區防災維護的則是住戶生命財產,兩者並非相互對立。保全勤務需要持續,不代表保全人員必須承擔所有防災責任,物業人員依法可以停止出勤,也不代表物業公司可以完全停止必要的管理支援。真正成熟的公寓大廈管理制度,不應仰賴某一位員工冒險留守,更不應讓保全人員成為防災責任的最後承擔者。唯有透過事前分工、合理補償及契約明確約定,才能在保障勞動權益的同時,維持社區必要的防災應變能力。
作者:程丕亮/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師
本文章來自《台灣線報》。原文:投書/颱風假與社區防災的兩難:勞動權益保障下的物業管理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