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檢被叫下車可以拒絕嗎?張奕晨律師:記得跟警察要這張單
墨新聞|記者魏思霖/高雄報導

不行,但你有一張單子可以拿。
台北萬華一個路口,一名駕駛看到警察在路檢,減速、搖下車窗。員警聞到車內有疑似愷他命菸的味道,又看到車內多處散落菸草屑,當場攔停,請他下車接受盤查。
駕駛只肯出示身分證,拒絕下車,當場表示異議,並要求警方開立異議紀錄表。員警認為異議無理由,說明法令依據後開了單,由他簽名收下。
這張單後來一路走到最高行政法院。本報專訪 — 張奕晨律師拆解這場攻防。
路檢站的攔停,跟個別攔車不一樣

警察攔車有兩種。一種是設站路檢,對多數且不特定的車輛做一般性攔停;另一種是針對已發生危害、或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做個別性攔停。
強制離車與檢查車輛的授權,寫在個別性攔停那一條。
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是:警察在路檢站攔停後,如果現場出現異常狀況,就等於滿足了易生危害的要件,一樣可以要求駕駛或乘客離車;有事實足認有犯罪之虞的,還能檢查交通工具。
本案中,愷他命屬第三級毒品,單純施用不是犯罪,但持有一定重量以上會構成刑事犯罪。車內有異味又有菸草屑,法院認為檢查有可能查獲,要件成立。
換句話說,警察叫你下車,不需要先證明你犯罪,只要現場有異常到足以合理懷疑的程度就夠了。氣味、散落物、神情、車內物品,都可能是那個理由。
臨檢兩個字,本來就很模糊
勤務條例對臨檢的定義是:在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相關勤務。
這段文字幾乎什麼都包得進去。大法官早年就指出,臨檢的手段不論叫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都是對人或物的查驗與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與隱私權甚鉅,所以對違法臨檢的救濟,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範。
這句話留下一個至今未解的尾巴。
這到底是行政處分還是事實行為
兩個法院給了不同答案。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攔停、查證身分、強制離車、檢查車輛,都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也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性質上是事實行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則認為,這些措施課予人民容忍義務,干預行動自由、財產權與隱私權,具有規制效力,應該是行政處分。
高雄律師張奕晨說,對民眾而言,這個爭議的實益只有一個:事後要告,告什麼、怎麼告。
你真正的武器是異議紀錄表

人民在警察行使職權時,可以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應立即停止或更正;認為無理由,可以繼續執行,但只要你請求,就必須把異議理由作成紀錄交給你。
這張表的功能,是保存你指摘攔檢違法的理由與證據:誰攔的、什麼時間、什麼地點、用什麼方式。
法院認定它屬於確認性質的行政處分。由於攔檢已執行完畢、無法回復,當事人可以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並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這一點很重要。如果你拿到的只是一段記憶、一段手機錄影,法院要花很大力氣去還原現場;但紀錄表是警方自己做的文書,上面記著他們認定的事由與法令依據,那份依據站不站得住腳,是可以逐條檢驗的。
沒拿到單子,也還有路可以走
也不必誤會成沒有紀錄表就告不了。
法律同時寫明,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致權益受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只是實務上,有沒有那份紀錄表,差別在於你是從有證據開始打,還是從零開始打。
現場三件事,決定你有沒有後路

張奕晨律師(高雄律師)的建議很簡單。
第一,不要用身體對抗。拒絕下車換不到勝訴,只會換到新的罪名。
第二,當場把異議的理由講清楚。只有情緒、說不出理由,紀錄表上會很難看。
第三,開口要異議紀錄表,並當場確認內容有沒有漏記。
在路邊跟警察吵贏,對後面的訴訟一點加分都沒有。能幫上忙的,只有那份呈得進法院的文件。張奕晨律師表示。

【張奕晨律師】簡介
學歷:
高雄中學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現職與經歷:
和府法律事務所 — 律師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律師
矯正署高雄監獄 — 外聘講師
【警察職權與行政救濟推薦 — 張奕晨律師】
電話:0919-703-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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