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動機用5分鐘等於慢跑40分鐘?廣告缺乏佐證 公平會警示兩業者

律動機只要使用5分鐘,運動效果就相當於慢跑40分鐘?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與供貨商巧客科技有限公司,在PChome 24h購物網站銷售律動機時,刊載運動效果比較廣告,卻無法提出相關醫學學理或實驗數據佐證。公平會認定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並對兩家公司予以警示。
公平會於第1821次委員會議通過此案。涉案商品在網站上以「抖抖機」、「懶人震動抖動機」、「運動站立式全身家用搖擺機」及「律動機」等名稱銷售。廣告宣稱每天使用5分鐘,相當於慢跑40分鐘、做瑜珈或游泳30分鐘,以及仰臥起坐200個。這些具體比較容易使消費者相信,短時間使用機器便能取得相應的運動效果。
但經公平會調查,兩家公司無法提出足以證明上述效果的醫學學理、實驗數據等依據。公平會表示,健身器材能否達到廣告所稱的運動效果,是可能影響消費者購買決定的重要資訊,業者刊載前應確認宣稱內容有客觀資料支持。
本案的處理結果是警示,並非開罰。公平會指出,考量該廣告效益對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的影響尚屬輕微,因此予以警示,同時提醒業者,商品廣告必須有憑有據,避免以缺乏證據的運動效果比較誤導消費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