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裝監視器「緊盯」住家出入抓違規!高雄婦未打方向燈挨罰 法院判撤銷罰單
【很角色時報記者胡斌/高雄報導】高雄市一名侯姓女子日前騎乘機車自住家外出,因起步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被鄰居以自家裝設的監視器錄影檢舉,遭裁罰新台幣1200元。侯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檢舉人長期利用私人監視器拍攝鄰居活動,已逾越合理蒐證範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目的拘束原則,判決撤銷罰單,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侯女當時僅從住家門前牽出機車、調整車頭後駛入巷道,全程約4秒鐘,即遭鄰居架設於住家屋簷下的監視器完整拍攝,並據此檢舉未依規定打方向燈。裁決機關審認違規事實成立,依法裁罰1200元。
侯女主張,該處屬單純住宅巷弄,僅供附近住戶出入,鄰居與周邊住戶長期相處不睦,甚至刻意利用監視器蒐集鄰居違規畫面提出檢舉,並非基於維護自身財產或居家安全,且她的違規行為並未造成交通危害,請求法院撤銷處分。
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及架設位置後認為,該監視器拍攝範圍明顯涵蓋侯女住家門口及出入口,目的並非一般住宅防盜,而是持續蒐集特定鄰居活動及交通違規資料,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及利用個資的目的拘束原則。
法官指出,警察及監理機關受理民眾檢舉時,除審查違規事實外,也應檢視檢舉資料是否合法取得。本案考量侯女違規情節輕微,未造成道路交通安全危害,而檢舉資料取得方式已逾越合理範圍,因此撤銷原裁罰處分,並由監理機關負擔訴訟費用。
楠梓警分局表示,警方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均依相關法令及程序審查,並依法作成舉發或不舉發處分,對於法院判決結果予以尊重。
高雄一名侯姓女子因騎機車自住家外出未打方向燈,遭鄰居以私人監視器拍攝檢舉並開罰1200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檢舉人長期以監視器拍攝特定鄰居活動,已逾越合理蒐證範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目的拘束原則,判決撤銷罰單。(AI情境示意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