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案對照】刑案免職、性騷停職 高市警兩起違紀案件處置機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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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角色時報胡斌/高雄報導】高雄市警察局近日接連公布兩起員警重大違紀案件處理結果,一為前三民第一分局凃姓員警涉嫌利用職權偷拍及偽造女性私密影像案,另一則為六龜分局二線三星幹部涉及性騷擾及職場霸凌申訴案。兩案均被認定對警察形象造成重大影響,但最終處分分別為「免職」與「停職並移送懲戒」,處理方式呈現差異,也反映不同案件類型下的制度運作模式。

根據高市警局4月30日新聞資料指出,凃姓員警案件屬刑事犯罪,經警局主動調查後移送偵辦,高雄地檢署已於4月27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警方表示,該員知法犯法,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警譽,因此在起訴後立即核予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予以淘汰。

警方並補充,在案件偵查期間,尚未起訴前已先行記一大過並調整服務單位,加強管考,待司法程序進入起訴階段後,才依法完成最終免職處分。

另一方面,六龜分局幹部性騷擾案則屬性平及行政調查體系。市警局於4月28日表示,該案經性騷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後續移由社會局辦理。針對涉案幹部,已採取記一大過、調整為非主管職務、追究考監責任,並移送懲戒法院處理,同時於懲戒期間自屆退日起先行停職。

警方說明,兩案差異主要在於「案件性質與危害程度不同」,並強調與身分層級無關。

從制度面觀察,凃姓員警案屬於刑事案件,且已經檢方起訴,違法性與證據進入司法認定階段,機關得依明確事實採取最終淘汰性處分;而六龜分局案則屬性騷擾申訴案件,需經性騷審議、行政調查及懲戒法院程序,屬於分階段處理模式。

此外,依《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1條精神,當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時,機關於調查期間得暫時停止或調整其職務,以避免權力關係影響調查並保護申訴人。六龜分局案中,調整為非主管職務及停職處理,亦反映此一制度設計的運作。

整體而言,兩案雖同樣被認定影響警譽,但因法律適用、程序進展及處理機制不同,導致最終處分呈現差異。未來懲戒法院審理結果及相關行政處置,仍將持續受到外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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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接連兩起員警違紀案件,處分標準引發關注。(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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