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心存僥倖!唾液快篩3至5分鐘初判 屏警已查獲65件毒駕

【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配合內政部警政署「毒品唾液快篩檢測」執法策略,全面升級毒駕查緝量能。警政署已會同交通部完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4修正,明定執行毒品唾液快篩檢測及拒測之處置程序,並於114年11月19日公告施行;全國警察機關自114年11月20日全面上路,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亦同步啟動新制,強化毒駕零容忍作為。
警察局交通隊指出,該隊員警於115年1月21日18時至21時執行巡邏勤務,發現李姓男子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單手駕車影響行車安全,員警遂攔查。李男坦承近期曾施用毒品,經依規定實施毒品唾液快篩,結果呈陽性反應,警方當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告發,並移置保管其機車;刑事部分將待尿液檢驗結果出爐後,依毒駕相關規定函送屏東地檢署偵辦,行政與刑事責任同步究責。
警察局說明,唾液快篩僅需採集少量唾液,約3至5分鐘即可初步判讀是否施用常見毒品或麻醉藥品(如依托咪酯、愷他命、大麻等),可即時完成人車分離、降低再犯與事故風險。駕駛人如拒絕檢測,將面臨新臺幣18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吊銷駕照;如快篩呈陽性,將依規定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吊扣駕照1至2年。後續員警並將依法採集尿液送驗;若採驗濃度達公告標準,將依刑法第185條之3等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統計至115年1月27日止,警察局已運用唾液快篩試劑查獲毒駕違規65件。另為確保程序公正與證據能力,屏東警已於114年11月初召集各分局、直屬隊及刑事人員辦理毒駕執法專業教育訓練,強化採驗流程一致性與人權保障。
警察局長甘炎民強調,毒駕對社會的危害不亞於酒駕,警察局已備妥科技工具與專業訓練,將持續強力執法、嚴格究責;呼籲民眾切勿施用毒品後駕車,並配合唾液快篩檢測,共同守護國境之南交通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