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大旗下的荒謬傾斜 誰還給人民免於恐懼的自由?
新北國中生割頸案二審宣判,儘管比起一審已加重刑期,社會仍惶惶難安。被害者家屬團體的淚水與憤怒,再次將台灣司法的沉痾攤在陽光下。當凶手依現行制度最快僅需執行約三至四年即可聲請假釋,我們不禁要問,這個政府口口聲聲的「人權」,究竟是誰的人權?當司法天平不斷向加害者傾斜,誰來保障守法公民「免於恐懼的自由」?
民進黨以包裝人權形象見長,拿「與國際人權接軌」自詡,將廢死與寬容視為文明的指標。然而,這種為了博取國際評比的政治展演,若是建立在犧牲國內治安與被害者正義之上,便顯得極其虛偽。美國前總統羅斯福提出的「四大自由」,將「免於恐懼」視為國家對人民最神聖的契約。若父母連送孩子上學都無法安心,若民眾隨時擔憂加害者重返社會,那麼政府再多的漂亮數據,都只是蒼白無力的辯解。
此次引爆民怨的焦點在於《少年事件處理法》與相關刑罰執行的嚴重脫節。少年法以教化為本意在給予改過機會,但面對手段兇殘、致人於死的重大暴力犯罪,現行制度卻顯得過度天真與縱容。依規執行三分之一即可陳報假釋的低門檻,形同讓刑罰的「應報」與「隔離」功能提早癱瘓。對於受害者家屬而言,這不只是法律的輕縱,更是國家公權力預告了「恐懼即將歸來」。
更令人憂心的是,這並非單一法條的漏洞,而是整體刑事政策的系統性問題。憲法法庭雖在近期宣示死刑合憲,卻設下層層幾近不可能跨越的程序路障,宣告台灣進入「實質廢死」時代。上行下效,當最極端的罪惡不再有對應的極端刑罰,當重罪少年犯僅需付出不成比例的代價,這兩者疊加所釋放的訊號極為危險:國家在暴力面前選擇退讓,並強迫無辜大眾共同承擔風險。
法哲學家霍布斯早已提醒,國家存在的首要目的在於提供安全;當國家無法有效遏止私人暴力,人民對法律秩序的信任便會瓦解。政府官員常搬出國際公約作為擋箭牌,卻選擇性忽視英、美、日等民主國家在處理惡性重大犯罪時,從未放棄刑罰的威嚇力與公共防衛機制。真正成熟的法治,絕非單向度的寬容,而是必須在保障被告權益與維護社會正義間取得平衡。
被害者團體在司法院前的沉痛控訴,戳破了國王的新衣。在漫長的司法程序中,被害者往往淪為冰冷的證據提供者,傷痛被量化、尊嚴被忽視;反觀加害者,卻享有國家無微不至的程序保障與賦歸計畫。當法律語言充滿了對加害者未來的關懷,卻對被害者家屬的恐懼視而不見,這樣的「正義」已然失真。
政府若繼續沉溺於外部的人權掌聲,迴避內部法治失衡的危機,持續縱容實質廢死與青少年重罪輕判,最終流失的將不只是選票,而是人民對國家法治最根本的信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