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豐酵素未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 公平會裁罰30萬元

圖/公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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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召開第 1780 次委員會議,通過對康豐酵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處分案。公平會認定,康豐公司在未依法向公平會完成報備的情況下,即開始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處以新臺幣 30 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經調查發現,康豐酵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於「康豐 8 鑫 88 好運站」網站中,刊載所謂「康豐 8 鑫 88 好運團隊」獎金制度,內容包含「推薦獎金」及「對等獎金」等多項獎酬設計。其中,「對等獎金」係以上線會員所推薦之下線會員,入會並購買商品所支付費用的一定比例,作為獎金計算基礎。

公平會指出,該公司所建構的組織架構,將會員區分為專員、班長、排長、連長、營長、旅長等不同層級,上線會員除可因直接推薦下線會員購買商品而獲得獎金外,亦可因下線再推薦其下線購買商品,而取得多層級的對等獎金報酬。此種以推廣人員介紹他人加入,並依多層次組織關係計算及給付獎金的運作模式,已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的多層次傳銷行為定義。

然而,公平會強調,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在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相關文件及資料,載明法定事項,向公平會完成報備程序。康豐酵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事前完成報備,即開始實施相關制度,已構成違法事實。

公平會進一步說明,多層次傳銷涉及獎金制度、組織關係及商品流通,對消費者權益與市場秩序具有重大影響,因此法律明定業者須先行報備,讓主管機關得以審查其制度內容是否符合規範,避免不當獎酬設計或衍生爭議。未依規定報備,不僅影響消費者保障,也可能破壞市場公平競爭。

公平會再次提醒,事業若有意從事多層次傳銷相關行為,無論其商品性質為保健食品、酵素產品或其他類型,皆應在制度實施前,依法向公平會提出報備,並確保獎金制度、組織架構及契約內容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規定,以免因程序違法而遭受裁罰。

公平會也呼籲消費者,在參與任何標榜推薦獎金、組織晉升或多層級報酬制度的行銷活動前,應審慎查詢該事業是否已依法完成多層次傳銷報備,並充分了解其制度內容,保障自身權益,避免捲入爭議或風險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