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房地合一稅修繕費 新竹國稅局:申報需有修繕事實並檢附證明文件
▲列報房地合一稅修繕費,新竹國稅局表示,需有修繕事實並檢附證明文件辦理申報。(圖/新竹國稅局提供)
【勁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民眾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成本時,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外,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經提示證明文件(裝修合約、估價單、付款證明、裝修前後照片等資料),亦得包含於成本中。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出售其110年取得房地,申報可減除成本1,074萬餘元,其中200萬元為裝修費,甲君申報時雖已檢附工程承攬合約書、報價表、統一發票及匯款資料,惟合約及報價表均未列明各施工項目材料規格、數量、單價等,異於一般交易常情,嗣經調查甲君原取得及出售時之屋況照片,以及委託仲介銷售合約及買賣合約書等等資料,無法認定裝修事實,爰剔除該裝修費200萬,並核定補徵稅額70萬元。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提醒,民眾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如有列報裝修費,須有裝修事實並檢附證明文件,倘無裝修事實虛列成本,除補徵所漏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諮詢。(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塗小姐 連絡電話:03-5336060轉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