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資借款興建房屋 新竹國稅局:出售時才能認列利息支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行政大樓。(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提供)

 

【勁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公司若係出於投資考量而借款興建房屋,衍生之貸款利息,相關費用不能直接在發生年度認列,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強調指出,必須等到房屋實際出售的年度,才能認列。

 

▲公司興建房屋投資,出售時才能認列利息支出。(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提供)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指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營利事業購置自用土地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的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辦好過戶手續,相關借款利息可列入當年度費用。但處於房地產熱絡的環境下,有部分營利事業購置房地或興建房屋並非打算自用,而是作為投資產品,衍生的借款利息均要帳列為遞延費用,待房屋土地出售時方能以費用列報。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於當年度認列1筆大額利息支出,經說明係以土地為擔保品向金融業貸款,且約定該筆款項僅能支應擔保物上建物興建工程所需,明確指出該筆借款衍生之利息係前揭準則規定屬房屋興建成本應遞延之費用,經核定調整增加房屋交易所得額200餘萬元。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注意檢視有無上揭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申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