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報房屋財交所得 經稽徵機關查實際交易高於財部標準計算仍核實課稅

 

▲個人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原以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表示,嗣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交易資料,仍應核實課稅。(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提供)

 

【勁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申報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因未提示或無法提示實際成本費用,而採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計入綜合所得稅計稅者,若稽徵機關嗣後查得實際交易成本費用,且計算所得高於按頒定標準計算者,仍應就差額補徵稅款。

 

▲納稅義務人對於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有任何疑問,可至官網( https://www.ntbna.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提供)

 

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或繼承或受贈時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時,應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如因民眾無法提示證明且稽徵機關亦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稽徵機關才會按財政部每年訂定「各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計算所得額。

 

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度出售102年取得之新竹縣竹北市房屋,申報出售該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時,甲君以111年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該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計算財產交易所得85萬餘元(即房屋評定現值2,950,000元×財政部頒定標準29%)。嗣經該分局輔導甲君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以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應為370萬餘元,甲君經輔導後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113萬餘元。

 

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官網( https://www.ntbna.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