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未依規定申辦營所稅結算 新竹國稅局:將另徵滯報金及怠報金
▲機關團體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新竹國稅局表示,將被另徵滯報金及怠報金。(圖/新竹國稅局提供)
【勁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由114年5月31日展延至114年6月30日,未於114年6月30日前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將寄發滯怠報通知書通知辦理補報手續。
新竹國稅局說明指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如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且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如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且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新竹國稅局提醒,尚未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請儘速補辦申報,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