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纏身與繼承困境: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的社會啟示(地政士林瑞明專欄)

(地政士林瑞明專欄)在現代社會中,兄弟姐妹間情感逐漸淡薄,財產與債務的傳承卻往往成為親屬間無法迴避的難題。若家庭中有人因經商失敗或信用破產而背負龐大債務,一旦往生,其債務將依法由繼承人承擔,這其中便涉及「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的選擇。而這個法律設計,雖以保障繼承人權益為出發點,但對其他兄弟姐妹的影響,也值得社會深思。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須選擇是否拋棄繼承或以限定繼承方式承受遺產。拋棄繼承者視同自始不為繼承人,其應繼份將由其他繼承順位承受,《民法》第1174條第二項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人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限定繼承則繼承人僅以所繼承遺產為限清償債務,無須動用個人財產。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後,即不再承擔債務人(被繼承人)任何債權債務責任,這意味著,若債務人(被繼承人)往生,但若,其子女若全體辦理拋棄繼承,債務責任並不會由拋棄繼承者承擔。
然而,若往生之人欠下數筆債務,實務上仍存在幾項值得注意的問題。首先,拋棄繼承必須由全體子女各自表達意思,若有一人未拋棄,則該人即為繼承人,仍需承擔債務風險。但是全體子女知悉後全部拋棄繼承,債權人尋找繼承人(即債務承受人)就必須從《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來尋找,《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人,除配偶以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其次,許多家庭對此法制並不熟悉,錯過三個月法定期間,便失去拋棄繼承的權利。雖然《民法》第1148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有法定限定繼承的規定;但是若能依據《民法》第1156條『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的規定,將遺產明確呈報法院應該是比較正確的作法,可以避免將來因為遺產多寡造成債務爭議。
因此,從法律的角度看,兄弟姐妹並不會因為債務人往生而直接承擔其債務;真正應該謹慎的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亡者的子女。而對社會而言,這也提出一個深刻的提醒:財務風險不僅是個人的問題,更會影響家庭與世代。法律賦予繼承人選擇的空間,但社會必須加強法律教育與資訊透明,讓每個家庭在面對至親離世時,能做出正確的法律判斷。
實務因應建議
一、亡者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
1.應在知悉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2.全體子女須各自提出拋棄聲請,避免因個別遺漏而導致債務承擔。
3.若選擇限定繼承,務必依程序辦理「清冊申報」,以免喪失保護。
二、其他兄弟姐妹(旁系親屬)
1.原則上兄弟姐妹不會承擔亡者債務,但若兄弟姊妹的全體子女全部提出拋棄,就應檢視是否因亡者父母仍在世,若亡者父母已仙逝,則兄弟姐妹為《民法》第1138條的三順位的繼承人,恐將陷入債務困境。
2.建議主動確認直系繼承人是否及時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避免誤解與家庭糾紛。
三、家庭整體因應
1.面對親屬過世,應第一時間蒐集亡者財務狀況,包括銀行往來、借貸契約、法院訴訟紀錄等。
2.可諮詢地政士、律師或地方法院登記課,確認拋棄或限定繼承的程序與期限。
3.家族間應及早溝通,避免因資訊不透明導致「兄弟姊妹要不要替債還」的誤解。
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制度,體現了法律在人情與責任之間的平衡。它既避免了「債留子孫」的不義,也維護了家族中其他兄弟姐妹不被波及的公平。兄弟姊妹間因旁系繼承債務產生的紛爭,導致親屬間爭議叢生。再者,在社會輿論中,仍常出現「亡者的債由兄弟分攤」的誤解,使不少家庭背負不必要的恐慌與誤會。未來,除了呼籲政府加強宣導外,每個家庭也應建立起基本的法律認知與財務規劃,才能在意外發生時,不至於讓親情因債務而更加脆弱。(撰文者為執業三十年地政士、現任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