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認倒楣竟涉肇逃疑雲 警方提醒車禍應留現場協助處理
【News586/記者謝榮浤報導】
臺中市東區日前發生一起機車追撞事故,72歲曾姓男騎士不慎追撞前方機車後自摔,然而被撞的女騎士卻未停車查看便直接離去,事後引發是否涉及肇事逃逸爭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受理此案後,迅速釐清事發經過並強調車禍發生後應「報警、留場、協助」,切勿任意離開。
本案發生於日前上午11時許,警方獲報後由警員王御蒲到場處理,只見曾男受輕傷留在現場,對方當事人已不見蹤影。警方返隊調閱監視器比對,確認事故為曾男追撞前方機車導致自摔,而前方被追撞的騎士確有離去行為。警方循車牌鎖定肇事方並準備通知到案,未料約一小時後,50歲的陳姓女騎士自行返現場報案。
陳女向警方說明,當時雖有感受到後方碰撞,但認為撞擊力道輕微,且自己無責任,不以為意便駛離現場。直至返家檢視愛車發現後車殼損傷,才驚覺事態不單純,決定主動回到現場報案。
她坦言對於遭追撞卻可能被認定為肇逃相當委屈,但警方指出,肇事逃逸為《刑法》第185-4條所規範的公訴罪,不論肇事責任歸屬,只要涉案人員未留在現場協助處理、確認傷者狀況或通報警方,便可能構成要件。警方已依法通報相關單位進行進一步認定,以釐清是否構成肇逃行為。
第三分局呼籲,交通事故發生後,所有當事人應立即停車、報警,並於現場協助處理。若因事故導致人員受傷而離開現場,依《刑法》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僅為財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仍會處1,000元至3,000元罰鍰,並吊扣駕照1至3個月。
警方也再次提醒民眾,切勿因為「覺得自己沒錯」或「傷勢不重」就貿然離場,否則極可能在不知情下背負肇事逃逸罪責,得不償失。正確做法是「留下、協助、報警」,共同守護用路安全與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