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若淪為繼承人爭產工具 恐自陷刑事背信
律師趙立偉表示,遺囑制度的目的,除了確保被繼承人對於其財產自由處分權之延續,更重要的是尊重被繼承人之遺志,在往生時發生效力。因此只要有遺囑且遺囑的內容合法,有關被繼承人往生後的一切事宜,即應依遺囑內容進行;遺囑執行人應依照遺囑的指示執行,不得依個人意志操弄被繼承人之遺囑內容。
另外,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之關係,外國立法例明定有關委任之規定於遺囑執行人準用之;我國民法雖未設準用之明文,惟遺囑執行人畢竟是為他人處理事務,遺產是屬於繼承人,因此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間實類似委任之關係,解釋上可類推適用關於委任之法令規定,此項見解並為實務判決所採用。
張國煒指控,柯麗卿、劉孟芬、吳界源及戴錦銓4名遺囑執行人明知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立有遺囑,由張國煒接任集團總裁,即接任巴拿馬長榮國際公司(簡稱EIS)常任董事(Permanent Director)及常任總裁(Permanent President);卻違背遺囑內容,選任張國華擔任EIS常任董事及常任總裁,張國華再擅權處分EIS資產,侵害張榮發所有繼承人利益。
根據張榮發遺囑內容「一、財務遺贈安排 ①本人之存款及股票,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②不動產,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二、公司業務接班,我本人希望:…百年之後的未來接班人為:四子張國煒接任集團總裁…」,並選任生前信任之老臣柯麗卿、劉孟芬、吳界源及戴錦銓為遺囑執行人。
趙立偉認為,柯麗卿、劉孟芬、吳界源及戴錦銓4名遺囑執行人既已就任,即應依照遺囑內容執行,不應有違背張榮發遺囑所載委任之任務;4人卻選任張國華擔任EIS常任董事及常任總裁,違背遺囑指定由張國煒接任長榮集團總裁;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遺囑執行人與張國華之間恐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涉嫌觸犯刑法背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