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 桃市府消保官提醒注意事項 – 天天上新聞

宣導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 桃市府消保官提醒注意事項

圖說:宣導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 ,桃市府消保官提醒注意事項 。(圖/法務局提供)

 

 

【大成報記者袁慧心/桃園報導】現代大多為雙薪家庭,許多年輕夫妻因工作關係將幼兒交由托嬰中心收托,衍生有關收退費爭議,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 (下稱消保官)特別於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辦理之本市私立托嬰中心業務督導及聯繫會議上,向業者宣導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提醒托嬰中心辦理托育注意事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關於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要點包括,兒童家長至少應有5日之契約審閱期間,計算方式含假日,是以日曆天而非以工作天計算,且契約不得記載拋棄契約審閱期間。托嬰中心可收費項目包含註冊費、月費、保險費及餐點(含副食品)費、臨時托育費、延長托育費、逾時費等,不得記載托嬰中心收取應記載事項第6點所列項目以外之服務費用,亦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兒童在托嬰中心之適應期間至少5日,依托嬰中心工作天及實際收托日數計算,不含假日。倘兒童家長於接受收托服務日前即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7日內全數退還兒童家長已繳之註冊費。雙方當事人於兒童適應期間得隨時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7日內,依實際收托日數按比例退還預付之費用。兒童家長得於適應期間屆滿後隨時終止契約,但至少應於5日至14日前通知托嬰中心,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7日內,依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7點規定退還款項予兒童家長。 

  圖說: 宣導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桃市府消保官提醒注意事項。(圖/法務局提供)

 

 

 

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112年受理托嬰中心之消費爭議案件計9件,113年1月至5月受理托嬰中心之消費爭議案件計6件,爭議類型以請病假退費為多。最近新冠肺炎疫情復進入流行期,兒童若疑似感染或罹患法定傳染病、腸病毒或其他傳染病,應即在家休息,兒童家長不得拒絕托嬰中心停托之要求。另兒童罹患前揭病症,托嬰中心依請病假日數比例退還平均月費(平均月費指學期註冊費除以6個月,再加上月費);兒童連續請病假5日(包含例假日)以上者,依請假日數退還當月餐點(含副食品)費。又契約不得記載於提供服務時兒童發生急、重、傷病、死亡或其他緊急事故等情事,與托嬰中心無關之文字。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與托嬰中心簽署定型化契約前,應善用5日契約審閱期間詳閱契約內容,對於收費項目之內容及金額、退費計算方式倘有疑義,應即向托嬰中心反映。另托嬰中心不得記載事項如下: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排除托嬰中心及其人員故意或過失之責任,廣告及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廣告僅供參考等。此外,托嬰中心倘有提供優於定型化契約內容之事項,消費者應請業者將承諾之事項均記載在契約上,以保障自身權益。民眾若有消費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