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簽約後反悔,有成立背信罪嗎? – 天天上新聞

對方簽約後反悔,有成立背信罪嗎?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對方簽約後反悔,有成立背信罪嗎?」的法律問題,其實單純依照背信罪字面上的想像,許多人可能會認為「單純不履行契約」的行為,因為不履約已屬違背信用,所以即會成立刑法上的背信罪!不過,刑法上的背信罪實際上跟大家想的並不太一樣。

之前就曾有新聞「簽下和解書竟不履行!告他背信!檢察官:不會成立」報導過類似的問題!以下,我們將會向簡要地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刑法背信罪:

一、什麼是刑法上的背信罪?

(1)違背受託任務,而損人利己之行為

刑法第342條第1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照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刑法上的背信罪,必須是「為他人處理事務」的行為(比如:受他人委任去辦理事情、受公司僱用經手事業項目等),因為該等行為人的事務常是受他人之託,對事務處理具裁量權,且同時具一定程度之注意義務,所以當行為人違背受託任務,而藉此做出損人利己的不當行為時,刑法即設有處罰的規定,以規制行為人藉受託任務違法圖利的行為。

(2)詳細要件之討論

大約了解背信罪之性質後,依照「高等法院97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見解,背信罪還有以下幾點可以注意:

必須是涉及「財產事務」之有裁量權事項(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
對本人之損害,包含現有財產之損失、現有財產之增加、日後可預期之利益
主觀上要有不法得利意圖、損害他人意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智訴字第19號判決)

尤其是,因為該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要有不法得利意圖或損害他人意圖,所以必須要有具體的事證,以證明行為人確實可以認知到,其行為有獲利、或造成本人損害之可能,才較有可能成立刑法上的背信罪。

二、關於適用背信罪的常見案例?

因為,背信罪主要是規制行為人藉受託任務違法圖利的行為,所以成立背信罪的人,通常是負有受託義務之人,例如:公寓大廈內的管理員利用其權限透過外包廠商自我圖利之行為、公司經理人利用其權限損害股東權益並得利之行為等等。

三、對方簽約後反悔,有成立背信罪嗎?

而對方簽約後反悔,是行為人對於個人契約之不履行,也就是說,行為人是違反的是自己的契約,並非受他人委託之任務(單純個人違約責任問題,而非對於他人交辦之事有損人利己的情事),因此,此類案件僅涉及個人契約義務的違反,於無關受託義務、且不會造成契約第三人損失之下,原則上較會偏向民事違約責任,而與刑事的背信罪較沒有關係(最高法院62年度台上字第4320號判例)。

服務電話:07-727-8008
服務信箱:wanghanyilawyer@gmail.com
服務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永裕街42-12號1樓
連結網址:https://www.wlaw.tw/

首頁(高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