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監護中,主要照護者的授權方式、範圍、內容 – 天天上新聞

共同監護中,主要照護者的授權方式、範圍、內容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一、什麼是共同監護?如何影響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呢?
共同監護是指父母皆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可共同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也就是俗稱的,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都有「監護權」的狀況,不過常見的狀況是,父母未居住在一起,因此即約定由父母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並得獨自代替未同住之他方一同行使監護權。然而,應如何約定共同監護?具體範圍與內容又如何呢?詳細請看以下說明:

二、共同監護時,如何約定主要照顧者?
共同監護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的約定,可以由父母間自行約定,抑或是向法院聲請酌定,並由法院斟酌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讓父母得共同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而實務上曾以父母間之相處狀況、抑或是得配合之程度等狀況,作為准許或駁回的判斷標準。
三、主要照顧者的權限範圍、內容為如何?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於不影響未成年子女權利或義務之重大事項時,可交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但是,於下述影響未成年子女身分權益之重大事項時,則不得僅交由主要照顧者獨自決定,而是應交由父母雙方同意才可以決定,因此,於共同監護之狀況下,主要照護者仍應徵得他方同意,才得行使下述行為。請看以下幾點說明:

(1)遷戶口:

戶籍法第35條第3項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因法條規定申請人為行使或負擔未成年權利義務之一方或雙方,所以共同監護之情況(即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係由父母雙方共同任之),必須由共同監護人雙方做為申請人,始得辦理子女遷戶口事務。

(2)休學:

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第7條第1項
學生因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就讀者,得由(父母)監護人向就讀學校申請休學,各校應發給休學證明書(如附件)。

子女休學之申請人亦為監護人(原則上是父母),共同監護之情況,必須由共同監護人雙方做為申請人。

(3)出國旅行、遊學、留學:

原則上入境國家均會在子女入境時,要求提供父母或監護人之同意書(且同意書以經公證者為妥)。

(4)購置或處分土地:

土地登記規則第39條第2項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土地權利,應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

可知有權代理子女購置或處分土地者為監護人,必須由共同監護人雙方做為代理人,且同時必須檢附法院許可證明文件。

(5)銀行開戶

以中華郵政之存簿儲金開戶為例,中華郵政之網頁載明法定代理人一方代辦開戶,必須檢具(1)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憑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印鑑。(2)臨櫃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第二身分證明文件,並「持未臨櫃另一方國民身分證及同意書」,可見銀行開戶亦須由共同監護人全體同意。

(6)出養

民法第 1076-2 條第1、2項
第1項: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第2項: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依照民法第1076-2 條第1、2項,未成年子女被收養時,應由法定代理人代替為意思表示、或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於共同監護的狀況時,仍應由共同監護人雙方行使,不得由主要照護者單獨行使。

(7)更改姓氏

民法第1059條第2項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依照民法第1059條第2項規定,子女變更姓氏時,應經由父母書面約定方得變更,因此於共同監護的狀況時,仍應由共同監護人雙方行使,不得由主要照護者單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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