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不觸犯隱私 中市勞工局提醒非就業所需資料可拒絕提供
在求職面試時,往往有雇主會要求求職者提供相關資料,如果資料與工作內容沒有相關性,恐涉及侵犯個人隱私。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雇主不可以強制求職者透露與工作內容無關的隱私事項,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
勞工局長林淑媛表示,一般履歷表格常見的婚姻狀況、籍貫、血型、健康狀況、信用紀錄及犯罪紀錄等欄位,雇主應重新審視其與工作內容的關聯性,如無關聯則應修正不強制填寫;但若與工作相關或依法應提供者,則不在此限。
勞工局表示,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所稱就業隱私資料,包含生理資訊(如疾病史、智力測驗)、心理資訊(心理測驗)及個人生活資訊(如信用狀況、犯罪紀錄(如良民證)、家庭生活背景、懷孕計畫),雇主不得違反求職者或員工意願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如仍要求提供,又未說明原因與法令依據,求職者可以拒絕回答或提供,公司如強制求職者填寫或提供,則可能違反就業隱私規定。
勞工局舉例,曾接獲民眾小李(化名)表示於應徵門市人員時,店長不僅要求他填寫婚姻狀況、有無犯罪紀錄等資料,面試時又詢問家庭成員狀況,錄取後再要求他提供「良民證」,讓小李感到相當困擾。
勞工局提醒,勞工朋友勿因一時求職心切而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雇主也不能無故蒐集求職者或員工的個人隱私,包含口頭及書面要求提供。如雇主是基於法令規定而要求提供隱私資料,則屬就業服務法所稱「就業所需」的範疇。若有遇到就業隱私相關疑義,可洽詢勞工局04-22289111分機35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