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調解應行注意事項(以過失傷害為中心) – 天天上新聞

車禍調解應行注意事項(以過失傷害為中心)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今日要與大家分享車禍調解時,有什麼須要注意的事項。就一般輕微車禍事故而言(例如擦、挫傷等),在刑法上可能成立的罪名為過失傷害罪(即刑法第284條前段),又依據刑法第287條規定,此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此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且,撤回告訴後,不得再行告訴。因此,就刑事訴訟程序上,才能發揮調解真正上之實益(附註:非告訴乃論,亦得聲請法院刑事庭移付調解,但僅得請求緩刑或從輕量刑等)。基此,車禍調解流程及相關規定,本文將分述如下:

ㄧ、調解時機及地點

(一)受害人或加害人皆得向各地區鄉、鎮、市公所申請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

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二)偵查中亦向得向檢察官聲請「函請鄉、鎮、市公所調解」,或移至法院進行調解。

(三)法院刑事庭移付調解

刑事訴訟法第271-4條第1項前段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

二、調解內容須載明事項

無論是受害人或被告身份,於調解程序上,皆須注意雙方的「權利義務」記載事項,如此,後續才能最大限度避免紛爭再燃,而達弭平紛爭之效果(以下僅舉例,實際調解內容,仍得視個案現場協商狀況,調整之)。

(一)受害人須注意:

調解書內容,須清楚記載「賠償金額」及「賠償方法」。尤其在分期付款的情形下,例如:甲方按月應於月底前給付新臺幣1萬元,並以匯款方式匯入乙方所指定之銀行帳戶(受款銀行:OO銀行;受款戶名:王OO;受款帳號:XXXX-12-3456789-0)。且乙方於收到全部款項後,方才願意願諒甲方,並請求法院給予緩刑或從輕量刑。

(二)被告須注意:

調解書內容,須載明受害人於收到款項後,同意拋棄一切民事請求權及刑事告訴權,或撤回本件民事起訴、刑事告訴,且不再追究。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第1項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第2項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三、調解之效力

(一)於鄉、鎮、市公所作成之調解筆錄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

第1項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第2項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二)於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依上所述,於鄉、鎮、市公所或法院調解成立,就被害人而言,其效力經法院核定後,得為執行名義,而確保調解內容事後可以履行;就被告而言,在鄉、鎮、市公所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後,受害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而於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就民事部分有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祈紛爭解決,得以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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