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逼利誘弱勢民眾加以監禁 雲檢警偵破詐欺犯罪集團
【記者陳昭宗雲林報導】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林柏宇指揮雲林縣警局北港分局、斗南分局、刑大偵二隊及嘉義縣警局偵辦以改造隔間手法監禁弱勢被害人以利續行詐欺之組織犯罪集團案件,經檢警不懈追訴,先將被告黃姓(88年次)聲押禁見獲准後提起公訴,又循線監聽查獲林姓(45年次)、林姓(69年次)、范姓(79年次,羈押禁見獲准)提起公訴,最終緝得指揮命令幹部宋姓(80年次)聲押禁見獲准後,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嫌,於4月11日提起公訴。
主任檢察官朱啟仁指出,雲林地檢署接獲情資有民眾遭監禁在雲林縣北港鎮內民宅,經檢警到場發現民宅遭改造成多間隔間且安置反鎖,遂先營救出被害人後續行指揮追查,發覺宋嫌在各地火車站刻意尋找經濟較為弱勢之民眾、遊民或原住民,假借提供工作為由誘騙載送至民宅,交由黃嫌監禁控制人身自由,並由兩名林嫌及范嫌負責送餐、管理及協助傳達宋嫌之指示,以此方式獲得被害人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並威逼利誘被害人協助後續詐欺行為,幸得檢警及時破獲,救出被害人,否則恐有更多被害人帳戶流入市面,可能衍生更多遭控制人身自由後無奈協助組織犯罪之情事。
檢察長張春暉表示,掃蕩詐欺集團是政府持續貫徹的政策,近年來已修法加重罰責,本案詐欺組織犯罪集團竟仍以工作利益誘騙經濟較為弱勢民眾抵達陌生環境,再使用鎖門、禁止出入、控制配餐等方式剝奪行為自由,除騙取帳戶外,同時欲以暴力操控受詐者協助,此種犯案方式可能吸收更多潛在詐欺集團成員,將原本之受詐者轉換為行騙者性質,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倘略遲發現,所生危害實難以估算,雲林地檢署將秉持維護人民財產及身體安全之信念積極偵辦追訴此類犯罪,以維護社會治安。
圖說:犯嫌在火車站刻意尋找經濟較為弱勢之遊民或原住民,假借提供工作為由誘騙至民宅監禁控制人身自由,所幸雲林檢警及時偵破。(記者陳昭宗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