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 應依實際買賣收入及成本費用核實計算交易所得 – 天天上新聞

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 應依實際買賣收入及成本費用核實計算交易所得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時,務必誠實申報所得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出售預售屋買賣權利時,應依實際買賣收入及成本費用,核實計算交易所得,並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不得逕以推計方式計算所得額規避查核。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說明,該分局於查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區內甲公司於107年度以3,410萬元向乙公司購買房地預定買賣(預售屋)權利,108年度將預售屋權利移轉與第三人,買賣合約金額5,000萬元,甲公司依買賣價差1,590萬元加已支付予乙公司之854萬元合計2,444萬元(含稅)申報營業收入,並按財政部訂頒之不動產買賣業別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7%計算預售屋交易所得163萬元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指出,該分局查甲公司出售預售屋權利,除原始取得成本及支付仲介費、手續費等費用有取具合法憑證外,帳列之其餘成本費用均無法提供支付成本費用事實及憑證供核,致虛增成本費用經稽徵機關剔除並核實認定預售屋交易所得額1,295萬元,除補稅226萬元外,短漏報預售屋交易所得1,132萬元部分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再次呼籲強調,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時,請務必誠實申報所得額,不得藉不提示帳簿憑證而逕以推計方式計算所得額規避查核。如有任何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