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益,請還給百姓居住正義
【記者李祖東/高雄報導】伍厝反對自辦重劃會全體利害關係人,根據訴願法第1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的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今日,時代力量林于凱市議員辦公室專員方彥鈞、時代力量林園大寮市議員候選人張雨柔、時代力量左楠區市議員候選人鄭侑青、內坑里里長候選人黃裕玲協同伍厝在地居民,至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廣場前舉行記者會,針對原處分機關以原處分核准此自辦重劃之執行,已侵害訴願人之私有土地所有權非具有急迫性、同意比例等違憲爭議,表達強烈不滿。
利害關係人林先生表示,此計畫內容除了另有額外重劃費用之負擔,其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2項僅以「重劃區內私有土地」過半數同意決議,比農地重劃條例第10條第2項、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2項所採之比例更低,有違憲法第23條剝奪限制人民財產權應遵循之比例原則。
審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39號解釋理由中提到:「有關機關擬辦自辦市地重劃之區域,須適時檢討申請之同意比率」,本件自辦市地重劃,未將土地所有權人納入同意比例計算,審閱重劃計劃內容可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其同意與不同意比例相差甚為微小,明顯違反解釋理由明文中的「同意比例」之適當性考量。
綜合上述,建議全國立委急速修法,內政部自訂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法規資料更明確完善化,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憲法基本權益。
張雨柔表示,此自辦重劃執行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將此件重劃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強制納入重劃計畫範圍,明顯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規定,剝奪不同意參與此事件的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現有財產權,直接影響其財產與居住權。
同時,大法官在釋字第440號已解釋,自辦重劃與徵收有相同效果,除非有極為重大的公益且符合比例原則及給予公平補償,否則公權力無法剝奪人民對財產標的擁有權,因此,主管機關應慎重檢討此自辦重劃「未審酌之合憲性」、「有無急迫性」,而非草率通過。
鄭侑青也說明到,在日本,採取許可私人參與重劃的法制,其中在土地區畫整理法有規定7種重劃方式,其中2種為私人推動,但在個人推動時,是由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方可,重劃工作的實際進行,仍由地方政府執行。此情形與我國平權條例地57條地『民推公辦』頗為類似。
自辦重劃本質上,應格外重視侵害基本權的程度,但相關規定的獎勵措施卻反其道而行,造成追求的公益較輕,不具有重要性與迫切性,明顯牴觸比例原則的結果。
內坑里里長候選人黃裕玲強調,伍厝自辦市地重劃的規劃不僅沒有整體性,未具有前瞻性,更不具有急迫性!伍厝段的自辦開發案,土地開發後,竟沒有環外道路,既定的公墓沒有遷移,只有巷弄進出,整體來說,伍厝段重劃計劃案完全未符合經濟效益!
其次,伍厝段的自辦市地重劃,黃裕玲表示,很不幸的地政局到最後完全沒有將弱勢安置的規劃納入整體重劃案中,當地居民不但無法獲得安置,無工作能力,更無法償還貸款,這樣的自辦市地重劃(一隻牛剝兩層皮),除了無法自清嫌疑之外,更罔顧公平正義。難道真的可以打著地方繁榮的口號,就讓這些弱勢戶無家可歸嗎?
黃裕玲認為地方繁榮應聆聽在地居民的聲音,配合市府未來願景的擘畫,彼此相輔相成達到雙贏局面,呼籲市府和全國立委應正視此問題,如此寬鬆的內政部自辦重劃法規,有其修正的必要性!居住正義不應淪為口號,更應落實在我們的生活周遭,才能實質保障全體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