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失竊」或「車輛失竊」了該怎麼辦呢?監理機關報恁知
【記者李祖東/高雄報導】車主們注意!車輛失竊或號牌遺失後,易成為犯罪工具,造成治安隱憂等情事,若您的愛車遺失或車牌不見了,應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持警方開立之車輛或車牌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申辦登記,不但可節省稅金,並可避免被使用於非法用途,而損害自身權益。
苓雅監理站表示,遺失車牌之車輛並非可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喔,所以當車主「車牌失竊」且車輛暫時不使用或車牌遺失車輛要報廢,請務必持警察機關開立之車牌失竊證明單,至監理單位辦理登記,而汽燃費可以計徵至牌照繳銷或報廢前一日。而「車輛失竊」應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持警方開立之車輛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申辦車輛失竊註銷登記,汽車燃料使用費可計徵至失竊前一日,若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則計徵至報案前一日。
苓雅監理站提醒您,倘車輛或車牌尋獲,應檢具警察單位開具之車輛或車牌尋獲證明及相關車主身分證明文件等,至監理單位辦理驗車重領牌照,在未辦理重領牌照前,倘若仍繼續行駛上路或停車在道路上,則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處罰汽車所有人3,600以上至1萬8,000元以下罰鍰,小心傷害您的荷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