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警方攔停稽查 小心事後收到更高額罰單
(民時新聞社/陳宥森臺南報導)駕駛朋友們注意了,如果行車不慎違規,最好配合警方攔檢接受稽查,如果為了逃避罰單,不聽警方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規定,除處新台幣1~3萬元罰鍰外,並須吊扣駕照6個月,交通局表示,從109年迄今,台南市共開出900張罰單,呼籲市民切勿拒絕警方攔查逕行逃逸。
交通局局長王銘德表示:為維持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警方會規劃勤務攔查取締交通違規,但常有民眾為躲避攔查加速逃逸,尤其是機車騎士利用機車高機動性調頭離開,殊不知警方早已記錄車牌號碼,會在事後逕行舉發「不服攔檢稽查逃逸」的罰單,直接寄送車主,反而罰的更重,還須接受吊扣駕照之不便。
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主任何梅錦指出:這項法規於107年即已大幅修法加重罰則,並自107年9月1日上路實施。駕駛人如違規,經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予以制止,仍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可處罰新台幣1~3萬元罰鍰,並且吊扣駕照6個月;五年內再犯者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並吊扣駕照1年。修法迄今已近3年,仍有民眾心存僥倖,統計台南市此類違規案件於109年度計舉發668件(機車544件,汽車124件),110年度截至5月底止計舉發232件(機車176件,汽車56件)。
交通局提醒駕駛朋友,如遇警方執行勤務攔查時,駕駛人依法有配合義務,如確有違規行為時,更應配合受檢,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加速逃逸,以維自身及他人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