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帽未扣帶視同未戴 戴好上路有保障 – 天天上新聞

安全帽未扣帶視同未戴 戴好上路有保障

 

〔記者林博文/嘉義市報導〕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警員詹文興及張慈容於日前執行巡邏勤務,在轄內台林街上發現一名女子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帽,於是上前將該名女子攔下盤查,該名女子表示已經戴著安全帽了,只是沒有扣好帽帶。

 

警方向女子解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規定:「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500元罰鍰」。另依公路局函示:「關於騎乘機車被舉發戴安全帽未扣扣環,視同未戴安全帽論處。」自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規定處罰。

女子才恍然大悟,自己之前安全帽的戴法是不合格的戴法,安全帽若未扣上帽帶,就不能發揮安全帽的效用,更別說是保護自身行車的安全,而經由警方詳細的解說後,女子欣然的接下了紅單,並表示下次行駛機車時會記得把安全帽帽帶確實的扣上戴好,遵守交通規則,保護好自己的安全也維護其他用路人的權益。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表示:維護社會交通安全,須透過「教育民眾」、「標線標誌清楚」、「嚴格執法」三管齊下,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執法者的立場而言,交通罰款只是手段,改善交通才是最終目的。政府制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無非是期望人民能自發的遵守法律,從而達到個人不受罰、交通和諧又通暢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