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權利車嚴重超速不停 沙警循線追查掣單扣車
(記者湖明嬛/金門報導)
金門地區李姓民眾因駕駛「權利車」嚴重超速,遭金湖分局金沙分駐所員警攔查未停,案經循線查獲後通知到案說明,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予以掣單舉發並扣車保管。縣警局呼籲地區民眾切勿因貪小便宜而購置「權利車」,否則一旦買下「權利車」,賠錢事小,觸犯法律規定事大。尤其購買車輛應尋正常管道,最好是找正派經營且信譽較佳的中古車業者,千萬不要因為一時貪小便宜而惹禍上身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權利車嚴重超速不停 沙警循線追查掣單扣車
金湖分局金沙分駐所員警7月1日下午5時在金沙鎮環島東路,執行嚴懲惡性交通違規取締勤務時,突見有1輛懸掛1***-T*車號之賓士自小客車,以時速91公里速度奔馳而來,遂依法攔停取締。惟該車未能停車受檢而逃逸,嗣經電腦進階查詢發現該車牌係註銷車牌,且登記車型不同,疑有其他不法情事。該所員警主動積極於轄區四處尋找,終於尋獲該車並通知駕駛人到案協助說明,案經調查發現該車係「權利車」,李姓駕駛人前因交通違規遭警攔查並查扣原始車牌在案,為圖一己行駛便利,避免因未懸掛車牌而再被警方攔檢,乃洽借友人已經報廢註銷之車牌使用而遭警方攔獲,全案依相關法律調查中。
所謂「權利車」,係指已設定動產擔保抵押登記之車輛,債務人因未清償債務,為躲避債權人取回擔保車輛,而私自將車輛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簡言之,車輛在所有權人無法變更(也就是無法過戶)的情況下,經目前使用人以有償所取得可供「使用」(行駛於道路或是拆零件)的車輛即是「權利車」。雖然目前針對「權利車」的適法性部分,使用人以有償單純的買賣尚無違法之虞,但仍需擔心是否購買到贓車的法律問題。
金湖分局表示,有關「權利車」行駛道路的適法性部分,若駕駛人以「原牌」上路者,目前雖然完全合法,但是會被已設定動產擔保抵押登記之銀行拖回去,變成「法拍車」。若是採「貼牌」上路者,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除將面臨新臺幣3,600元至10,800元罰鍰外,且牌照、號牌可能當場被吊銷;若沒有掛牌而繼續上路,「權利車」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8款、第3項規定,必須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最後,警方就會通知已設定動產擔保抵押登記之銀行,前來取車或進行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