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府提醒雇主應於31日前 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
【記者林蓉英/南投報導】南投縣府提醒雇主應於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縣府社會及勞動處表示,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及第78條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違反者,將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社會及勞動處指出,上開規定已於104年2月6日施行,為保障勞工權益,縣府已於104年發函通知縣內各事業單位該修法內容,請各事業單位檢視單位之適用勞退舊制勞工及選擇勞退新制但具舊制保留年資勞工,如已成就退休條件,事業單位應提撥足額退休準備金,即為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所需退休準備金,相關試算系統請參考勞動部網站(http://www.mol.gov.tw/)-熱門推薦-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試算。
另外,各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如尚未依上揭規定補足,請於105年3月31日前依臺灣銀行信託部所提供「補提差額」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存款單繳款,並請於繳納後傳真存款單至縣府(049-2238853)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