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農業用地回歸鄉鎮公所核發農舍農業設施建照
(記者張金源/宜蘭報導)為了便民,宜蘭縣府依建築法第27條規定,自9月15日起,將非都市農業用地農舍及農業設施建築執照申請案件,委任各鄉鎮公所審查核發,並在昨(10)日公告廢止今年2月10日的公告。
縣政府為確保宜蘭縣農業永續發展並促進農地合理使用,對於農業用地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申請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建築執照案件,因涉及農業、環保、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相關單位審查,為利事權統一,在今年2月10日公告由縣府統一受理審查,並以二個月時間,訂定農民身分證明相關審查規定,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管理及設計審查原則。
接著又於4月7日發布「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完成訂定農民身分證明及農舍建築相關審查原則,有關農舍申請人資格、農舍用地配置仍由縣府統一審查,目前執行5個月,相關審查方式及流程已臻明確。
另內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杜絕農舍及農地不當炒作,並落實農業發展條例規範農地農用之立法意旨,也在於今年9月4日以台內營字第1040813558號、農水保字第1041816006號令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3條之1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