飽受營運之害卻未得利,蘇澳要求分配港務盈餘 – 天天上新聞

飽受營運之害卻未得利,蘇澳要求分配港務盈餘

(記者張金源/宜蘭報導)蘇澳鎮公所要求蘇澳港務公司,依臺灣港務公司盈餘提撥及分配辦法,按每年分配港務公司盈餘予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規定:分配盈餘給蘇澳鎮落實地方建設。

蘇澳鎮公所指出,港務局自101年3月1日改制為公司,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盈餘提撥及分配辦法,每年分配港務公司盈餘予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該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獲配金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分配一定比例予所轄於港口鄰近之鄉(鎮、市)、區公所,並邀集各該鄉(鎮、市)區公所協商。

宜蘭縣政府於103年度預算納入港務公司101年度(蘇澳港)盈餘分配新台幣2,119萬元,主要使用於無尾港周邊農地徵收、蘇澳地區客運轉運站工程案及蘇澳冷泉周邊人本串連改善計畫(細部設計案), 104年度預算納入港務公司102年度(蘇澳港)盈餘分配新台幣2,858萬元,主要投入蘇澳地區客運轉運站工程案。

再說,蘇澳港區全部座落於蘇澳鎮,直接、頻繁的使用蘇澳鎮資源及相關設施,給蘇澳港營運帶來的衝擊,蘇澳鎮更是首當其衝,如港區載運客貨所需重車行駛,造成鎮內主要道路如台九省道及鎮公所負責維護管養的市區道路路面損毀率高且揚塵嚴重。

蘇澳鎮公所本可藉此項盈餘分配作為維護費用或協助鎮政推展,但現況是蘇澳鎮飽受蘇澳港營運之害卻無法獲得港務公司分文盈餘分配款。

鎮公所雖努力爭取,但因現行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地方政府代表由七個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擔任,就算鎮公所為蘇澳港港區所在地的地方自治法人團體,且同樣與縣(市)政府擁有獨立的公務預算及民意監督機關,卻不是港務公司地方政府代表董事,法理不合,也因此鎮公所無法就港務公司盈餘分配方式的合理性於董事會發聲爭取。

蘇澳港的盈餘分配本應用於港口所在地建設,而當地建設本應貼近地方需求,如今地方建設迫切,路面改善經費甚鉅,惟預算受囿限,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因此應重新檢討港務公司盈餘分配之方式並設立港務公司地方代表席位給予蘇澳鎮公所方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