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適用勞動三法?縣府建議中央修法
(記者張金源/宜蘭報導)宜蘭縣政府為解決紛爭,依據團體協約法,與教師工會進行團體協約協商,並發表聲明強調「辦好教育,以學生權益為優先」,尊重各界對於團體協約相關建言,同時建議中央修法。
縣政府針對上月30日報載「教師團協將上路,家長團體憂慮」等相關報導,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向縣府所屬42校提出團體協約協商訴求後,依勞動部現行解釋,教師雇主為「學校」,惟各校與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協商過程中,因權責問題、教育與勞動法令相關疑義衍生諸多爭議。
為解決爭端,使學校安心辦學,維護學生權益,縣府受42校委託與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進行團體協約協商,相關程序,依據團體協約法、教育部及勞動部相關函釋進行。
縣府籌組的協商團隊部分,除縣府各權責單位人員外,並廣納校長團體及家長團體等代表參與,程序公開透明,目前協商程序尚在進行中並未完成。
針對家長團體憂慮許多條文適法性問題,縣府在協商過程中,各項協商條文均於相關法令規範下進行。
縣府仍將秉於「辦好教育,以學生權益為優先」,尊重各界對於團體協約相關建言。
有關涉及中央法令部分,如團體協約法第13條「禁搭便車條款」是否影響學生受教權問題,縣府將向教育部及勞動部反映,並請中央重視相關意見,應進行相關配套措施,如同步修正教師法相關法令等,以化解各界對於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對於學生權益影響的疑慮。